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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实施办法

时间:2022-06-29 浏览: 作者: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学生顺完成学业,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的提供要以挖掘学生潜能为原则,达到激发创新精神、鼓励创优意识、培养创业能力的目的。适时调整优化勤工助学岗位,把劳动型岗位拓展为劳动型和智力型相结合的岗位。发挥学生的创新精神,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校事务管理工作中,提升勤工助学的层次和内涵。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维护和管理施行由学校学生处指导。


第三条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维护和管理施行由学校学生处统一指导与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主要由相关部门对岗位进行自我管理,定期对各个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每学年开展一次关于工作技能、服务质量的评比,帮助学生树立创优意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第五条“固定岗位”为常规岗位,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设岗。学生长期(不低于一个学期)从事连续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第六条“临时性岗位”属于特殊性岗位,不具有长期性。学生助理需要协助用人部门老师完成突发性、临时性的工作。

                第三章时间与报酬

第七条薪资标准,固定岗位津贴为10元/小时,月工作量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不得同时兼职两个(包含两个)以上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四章要求与章程

第九条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学习期间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应聘。

第十条校定期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面试后确定具体岗位人选。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贫困家庭学生、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凡受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内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部门在提交用人申请后,学生处在困难同学大数据库中,筛选困难学生至用工部门面试,用工部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处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学生处,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擅自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应向学生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学生进行耐心的指导,学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禁止强迫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负责学生考勤,学生如果个人原因缺岗需与用工部门请假,请假通过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考核不合格,撤销岗位。旷工一次扣除部分补助。由学生处统一收集制表,报财务,并发放学生补助。

第十八条学生处每学期末对用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撤销此岗位设置对在勤工助学工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将追究责任,报学校处置。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畴。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学校规定、不影响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所获得报酬不得用于吸烟、酗酒、宴请等不合理的消费。学生处将对勤工助学学生劳务酬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如发现有不良行为,即取消此类学生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与各工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