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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关于保密原则的规定

时间:2022-06-30 浏览: 作者:

关于保密原则的规定

1.中心对来访者的信息包括来访者到中心寻求帮助的事实严格保密。来访者的书面资料、(如中心的各种表格),由专人存放于保险柜进行保存,有关来访者上机测试的结果也由专人设置密码进行保存,除中心相关咨询教师外,他人一概不能接触这些材料。

2.如果咨询需要对来访者与咨询教师的面谈进行录音或录像,则需事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并告知来访者此举的意图。录音带或录像带应定期销毁,并告之来访者。录音带或录像带由中心统一保存。除来访者的咨询教师及督导外,他人一律不得接触。在进行案例讨论时,必须事先征得来访者同意方可在讨论会上播放。

3.科研、教学中如果涉及来访者的信息,必须进行加工改编,隐去来访者的真实身份才可利用,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向外界提供有关信息,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造成侵害和伤害;如果需要运用真实的情况,则需征得来访者同意才可运用。

4.除上述专业上的需要外,咨询教师不得在任何非专业场合谈论来访者的任何信息。

5.保密原则的例外

如果来访者有下列情况时,需将来访者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或采取相应措施:

1)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紧急危险时;

2)有虐待他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时;

3)如果来访者涉及法律案件,则咨询应遵循法律规则行事;

4)为确保咨询质量,咨询教师需与督导进行案例商讨时,但他们必须对来访者的情况保密;

5)中心需要对来访者的案例进行集体讨论时,但每位参与者应对来访者的情况保密。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